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在博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办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残疾失业人员;
(四)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
(七)因政府征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二、提供的资料
1、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有《残疾人证》;
4、其他有关个人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本人到居住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录入自治区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市人社局就业办审核。
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社区认为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报街道劳动保障所确认后→向本人说明原因。
审核人:王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