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各级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务输出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劳务输出机构”)。
二、奖励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劳务输出机构在劳务输出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三、奖励条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务输出机构可给予奖励:
劳务输出机构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国外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的。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
被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的。
四、奖励标准:
(一)、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二)、成功转移到内地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给予奖励;
2、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给予奖励;
3、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6 0元给予奖励;
4、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80元给予奖励。
(三)、成功转移到国外就业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60元给予奖励;
2、6个月以上l年以内的,按每人9 0元给予奖励;
3、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l20元给予奖励。
五、奖励资金的申报:原则上实行一年上报一次。劳务输出机构每年末向乡(镇)财政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地址、联系方式和转移就业人员领取劳动报酬签名单等基础资料(同时需要附各乡镇审核盖章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