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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7年08月22日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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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党发〔200911

(2009年9月11日)

就业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始终把促进就业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十分突出的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和谐稳定的政治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在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就业任务依然繁重的形势下,为缓解就业压力,突破就业难点,促进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特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全面启动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学前班、小学双语师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及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自治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各地(州)、县(市)要据此作出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就业培训意向,就近就地选择确定一批有资质的学校或培训机构,定点对学前班、小学双语教师,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及农村家庭、城镇贫困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资源少、无力满足培训需求的地区,可选择自治区有关院校承担相应培训任务。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各类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要把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作为企业发展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技能素质要求较高的岗位,应主要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聘。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招聘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各级各类职业院校按专业对口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鼓励参与新农村建设。各地要把返乡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统一规划。对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实际参加社保种类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城镇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参与新农村建设,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同样享受社保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创办、领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运输、仓储保鲜、营销业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就业见习。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将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确定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场所,并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各地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见习期限为1至2年,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

(五)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大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力度。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应优先从新疆籍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招聘。自治区将根据工作需要,加大从基层经过锻炼、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中招录招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力度。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要保证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大专院校毕业生。

二、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一)大力开展“三大培训”工程。要组织实施“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一户一人”转移就业培训工程和创业培训工程,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对由乡(镇)、村组织实施的“一年一户一人一技”致富技能培训工程,其所需的教学用材、教师食宿、交通及授课费用,给予补贴。对县、乡(镇)组织实施的“一户一人”转移就业培训工程,要坚持以“订单”培训为主,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专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能力,并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要重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培训,提供项目支持、开业指导、小额信贷、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企业用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并优先从职业学院、技工学校毕业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用。

(二)鼓励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在新疆的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新疆注册的各类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充分发挥社区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社区是实施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载体。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促进就业的基础作用。各街道、社区作为承担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等,使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年就业率不低于80%。要支持社区做好就业工作,按社区居民数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社区就业援助金,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社区要承担做好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工作,要加强人员力量,为小额担保贷款申办人员提供创业服务。

(四)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格局的多元化导致社会需求的多元化,为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但由于多种原因,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收入偏低、就业稳定性差,致使一些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等岗位用人困难,形成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局面。为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中解决。

(五)切实做好农软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收工作。农牧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是最直接、最快速增加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为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工业化建设储备人力资源的战略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劳务输出工作,要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坚持输出三原则:一是要坚持先培训、后输出的原则;二是要坚持以就近就地转移为主的输出原则;三是要坚持自愿输出的原则。对有组织开展区外输出的地区,要选派好带队干部,同时注重提高劳务输出质量,加强与输入地政府的协调沟通,切实做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促进农民脱贫增收。

三、转变就业观念,创造公平就业环境

要贯彻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转变依靠政府解决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自主择业的新观念和先就业、后择业的新理念,使广大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不等不靠,通过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要引导和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使劳动者通过从事生产和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创造就业岗位,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带动其他人就业。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为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履行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四、加强就业宣传,促进城乡就业一体化

各地、各部门、各类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及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就业方针和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择业观念。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推进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一体化建设,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就业工作

切实加强就业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就业工作的关键。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促进就业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高度重视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完善统计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就业形势的变化,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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