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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日期:2017年08月21日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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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公益性岗位范围: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二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经地州市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未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公益性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要求流动或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可按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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