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新劳社就字〔2007〕3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7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10〕65号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意见》
(一)“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条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直属亲戚)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不含已退休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一年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累计不足三个月)。
(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原则可申报为“零就业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由家庭成员凭身份证、户口簿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3)家庭成员具体情况说明。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社区呈报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成册并按月汇总填入《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就业办。
(三)“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
1.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继续失业的;
2.在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就业援助或通过各种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