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各类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给予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⒈ 补贴对象范围:企业新吸纳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并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下同)。“新吸纳”是指企业新吸纳没有就业经历的大中专毕业生。
2、申请程序:企业向博乐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市人社局进行身份认定→市人社局符合条件人员单独列出→市社保局(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企业(填报《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复核→财务室(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3、所需材料:
⑴ 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 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⑷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新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就业经历证明;
⑸ 市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⑹ 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⑺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二、 关于返乡及城镇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
⒈ 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返乡或城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2)申请程序:本人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审批表》→经核实后→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复核→财务室(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3)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证明;
② 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③ 本人银行卡卡号。
⒉ 生活费补贴
⑴ 补贴范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返乡或城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⑵ 申请程序:本人向所在地的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审批表》→经核实后→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复核→财务室(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3)所需材料:
① 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证明;
② 由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③ 本人银行卡卡号。
三、关于在新疆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新疆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其新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新招用员工的50%,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工作
1.补贴范围: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新疆籍人员。
2.申请程序:企业→市人社局进行申请→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身份认定→符合条件人员单独列出→市社保局(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填写《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员工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复核→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后,就业办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3.所需材料:
⑴ 新招用的新疆籍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户口簿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 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⑷ 企业与符合条件的新疆籍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
⑸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四、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1.补贴象范围:享受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为新疆城镇户籍,且在博州辖区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
2.申请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社区工作站调查核实→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审核→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站→兑现,在发放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3.所需材料:
⑴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 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⑶ 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⑷ 本人银行卡卡号。
五、就业援助金的发放
1.补贴范围:按自治区新劳社〔2009〕7号文件规定已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的,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启动资金补贴。
2.申请程序:本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出具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填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审批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街道(乡镇)党政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公进行示→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复核→就业援助金拨付至街道(乡镇)→在发放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金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3.所需材料:
⑴ 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⑵ 从事微利项目及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⑶ 本人银行卡卡号。
由申请单位或个人 →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领表盖章→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公室初审盖章→ 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办审核盖章→ 市财政局社保办复审盖章→交回社区。
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乡镇)、工矿区、农村从事的小百货、餐饮、服务、修理修配和种植、养殖业等个体经营项目。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微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