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在博乐市区域内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二、提供的材料:(所有复印件均一式三份)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
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三、认定程序:本人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街道(乡镇)审核后→市人社局就业办审批。
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社区认为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向本人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