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做好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博市政办发〔2016〕12号)《年度报告》的要求,由博乐市商信委编制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告全文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措施,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等3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博乐市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博乐市南城前程楼3号楼,邮编:833400,联系电话,2277112;传真:2277112,邮箱:(blsjmw@126.com)。
一、概述
(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本年度在博乐市商信委,博乐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网站上公开信息共计69余条。其中,涉及本部门业务类信息包括:工业经济类信息、商务流通类信息、商务项目介绍、工业项目进展情况介绍、产业政策类信息20条,工业经济类信息40条,应急类信息3条,安全监督检查类信息6条,发布政务微博50余条;累计上传信息约119余条。
(二)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亮点和成效
为了方便群众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了解我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发展动态,努力吧信息工作做的更好,主要工作由办公室操作,以方便企业及时了解和下载各惠企专项表格。
(三)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落实和完成情况
按照市政办发〔2015〕《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精神,我委对照信息公开主要任务分解表进行安排落实。
按照法律法规、我委“三定”规定和规范化文件要求,完成部门清单清理编制工作。为建立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打造阳光透明职能部门打好基础。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及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及时在我委和市政府政务公开栏重点公开了市商信委2015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以及2015年度重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
2015年我委调整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及办公室相关人员为主要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认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1名科级干部负责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我委有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方便企业及群众查询。本年度我委无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投入。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和利用情况。
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商信委邮箱、政务微博、市政务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平台准确、及时公开属于职权范围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确保我委有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开,在最短的时间内让社会公众知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编目,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规范进行政府公开信息日常报送,截止2015年12月31日,已向市党委、政府报送2015年度的政府公开信息69份,全文电子化率达100%。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中,产业政策类信息20条,工业经济类信息40条,应急类信息3条,安全监督检查类信息6条,其他主动公开类50条。
(三)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政府解读数量。
为增进公众对政策的了解和理解,对惠企政策、信息产业、循环经济、民营经济等方面的信息解读。本委没有政策解读内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情况,工作制度和责任落实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5年度尚未收到过正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书面申请,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委暂缓了2015年散装水泥保证金和新型墙材基金的收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措施
2016年将着重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
(一)统一认识,进一步加强本委自身建设与培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教育。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大意义,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岗位,融入到业务之中,确保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信息工作人员要熟悉内容、程序,并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息工作人员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
(二)遵循原则,努力规范工作流程。凡属能公开的政务信息,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进一步梳理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主动公开,进一步做好信息更新。及时更新和维护公开的各类信息,根据工作变化和要求,主动更新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
(一)其他说明:统计期限是从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