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责 |
(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指导实施博乐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自治州和博乐市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工作,监督、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管理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博乐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工作;拟订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拟订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管理博乐市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 (六)拟订城市建设的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水、供气、供热、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博乐市重点(示范)镇建设工作。 (八)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对博乐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指导震后恢复建设中的建设、抗震设防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等科技示范项目。 (十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拆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指导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组织指导疏散体系建设;战时组织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开展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 (十三) 负责人防信息保障和防空警报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拟订和落实各项防空保障方案。 (十四) 负责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十五) 完成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曹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