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乐市医疗保障局部门职责 |
(一)贯彻实施国家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等政策;实施自治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承担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编制博乐市医疗保障基金预算草案。 (三)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及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五)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及动态机制。 (六)制定博乐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用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国家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指导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八)完成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博乐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的、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与博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十一)博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博乐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保障、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