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乐市信访局部门职责 |
(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宣传和贯彻《信访条例》,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 (二)负责处理群众通过信访渠道给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群众来访。 (三)承办上级机关、博乐市党委和博乐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督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信访督查制度,承办博乐市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各乡镇场、街道和市直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协调处理群众进京、赴自治区、自治州非接待场所上访、集体上访的事项,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等“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 (五)拟订博乐市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总结推广各乡镇场、街道和市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推动落实中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区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对各乡镇场、街道和市直各有关单位实施信访工作责任制,提出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并督促落实意见或建议。 (七)组织实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措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深度应用自治区信访信息系统。 (八)承担博乐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承办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