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职责 |
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㈡拟订全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及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多元化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和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及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㈢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负责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艺术,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㈣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㈤管理全市文物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㈥拟订文化市场和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和文化产业发展。负责对文艺类产品、网吧、网络游戏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管。 ㈦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挖掘、整理、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促进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 ㈧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承办和参加各级体育赛事,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㈨负责权限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管理和指导。 ㈩落实广播影视宣传、创作的政策措施,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监管广播影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全市重大广播影视活动。 (十一)负责广播影视、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广播影视、权限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协调、指导博乐市人民广播电台、博乐市电视台新闻宣传、设施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负责全市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二)负责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十三)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田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