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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职责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博乐市机构改革方案》(博州党办发〔2019〕5号)和博乐市党委办公室、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博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市党办发〔2019〕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博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博乐市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制定博乐市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发挥退役军人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中的作用。

㈡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自治州退役军人留疆安置优惠优待政策,拟订博乐市退役军人留博安置实施意见;促进退役军人留在新疆、留在博乐、奉献基层;配合做好招录退役士兵充实南疆乡镇工作。

㈢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㈣抓好自治区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的组织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

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㈥组织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依据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予以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㈦组织落实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依据相关政策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抓好具体实施。

㈧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总结表彰和宣扬博乐市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梳理上报典型线索;负责军人公墓、纪念设施的管理建设、维护以及组织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全国和自治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

㈨指导并监督检查各乡镇场、街道及相关单位退役军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关心关爱及帮扶援助工作。

㈩完成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博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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