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职责 |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区划地名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关于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标准。 (三)贯彻落实本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四)贯彻落实自治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组织研究本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范围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自治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八)贯彻落实自治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贯彻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协调落实自治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自治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二)贯彻落实自治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审核人:巴衣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