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博乐市教育局部门职责 |
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博乐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规章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㈡负责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拟订博乐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学校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㈢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规划、规范推广、普及应用等工作;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学习、普及学习和再培养培训。 ㈣负责指导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落实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和学生资助的政策,负责统筹博乐市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博乐市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 ㈤指导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德育工作、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劳动实践教育和科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负责全市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 ㈥指导教育系统单位、各类学校的安全稳定和政治保卫;做好应急协调的监督落实工作。 ㈦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和优质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民办教育工作。 ㈧检查、指导博乐市各学校常规教学工作、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开展对外教育交流工作。 ㈨负责博乐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党的建设、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纪检监察、信访纠风工作。指导博乐市各级学校、幼儿园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关工委工作。 ㈩指导博乐市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博乐市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教师招聘、培训学习及其他有关工作。负责实施博乐市有关教育系统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实施毕业生就业政策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学校教材和中小学教辅用书的征订和备案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指导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招生考试工作。 (十三)指导教育系统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四)协调与博乐市教育对口援疆工作。 (十五)负责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负责民族语言文字改革工作;负责有关民族语言文字监测、研究、科研和文化保护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专业人才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翻译职称评定工作。 (十六)承担博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制定教育督导计划和评估方案,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七)承办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钟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