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财政局职能配置 |
第一条 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博乐市机构改革方案》(博州党办发字〔2019〕5号)和博乐市党委办公室、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博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博市党办发〔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乐市财政局是博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博乐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博乐市党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博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博乐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博乐市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和执行市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二) 承担博乐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博乐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博乐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博乐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三)加强财政税收政策研究;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 组织制定博乐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博乐市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管理博乐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负责制定博乐市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博乐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 (六)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七) 参与拟订博乐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博乐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博乐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博乐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博乐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博乐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博乐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博乐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会同博乐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博乐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博乐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博乐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博乐市农业、扶贫、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生态环境等各项财政资金。 (十二) 管理和指导博乐市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三)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博乐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博乐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 根据博乐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博乐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制定博乐市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五) 完成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博乐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 第五条 原博乐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博乐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博乐市财政局。 第六条 博乐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