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能配置 |
第一条为规范博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乐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博州党办字〔2024〕16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财政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博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将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市财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市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博乐市委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根据博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市财政发展规划、国有企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拟订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执行市与园区的分配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三)承担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四)加强财政税收政策研究;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管理全市财政工资统一发放工作。 (六)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落实市人民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本市各预算单位开展政府采购;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和所监管企业的运行状况;承担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分析评价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建议,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界定、登记、转让、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履行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落实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制度,落实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协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工会、青年、妇女和信访等工作。履行机关支部监管企业党建支部的工作。 (十一)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军队、武警、教育、科技、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建设投资项目、生态环境、经济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并落实相关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标准执行经费开支有关工作,审核拟订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和年中追加预算建议;监督部门(单位)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批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组织实施财政全市各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市本级统筹的专户资金,定期反映和报告收支执行情况;负责督促指导各项基金政策的落实和监管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市财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市财政局行政编制 16 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 3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2 名。 第八条市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博乐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审核人:房玉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