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门职能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关于园区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按照博乐市总体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边合区的规划和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园区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园区的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规划、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详细规划等园区产业发展各项规划,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园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建立园区项目库和项目建设的报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 (四)根据自治州、博乐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在园区内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权。 (五)受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统一管理园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统计、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 (六)协调海关、检验检疫、铁路、税务、外汇等驻区单位的工作和相关事务。 (七)负责园区内企业设立的协调、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八)指导企业建立科学、高效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九)负责园区内招商引资、经济运行、统计等行政管理。 (十)负责审核、审批入园投资项目;负责协调落实入园企业配套政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入园及利益共享等工作,积极引进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 (十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园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二)负责定期向上级报告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十三)承办上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审核人:李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