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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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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街道党委

1、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协调辖区内单位团体和各类经济组织、团结组织辖区内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辖区内顺利完成。

2、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领导街道办事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并保证其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

4、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党委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加强对职能部门派驻街道工作人员的考核、监督工作。

6、领导街道、社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协调、组织辖区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密切党群关系,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8、负责联系本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工作,向上一级人大、政协机关反映群众的呼声,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9、负责街道纪检、信访、老干工作。

10、领导本街道武装工作。

11、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

1、贯彻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实施辖区城市管理计划,对辖区内的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2、对社区服务进行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引导文化娱乐、教育培训、体育健身、卫生保健等社区服务业健康发展,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3、对辖区的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治安保卫等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4、 对辖区精神文明建设进行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5、发展街道经济,管理街道所属国有、集体资产,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着力做好优化社区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

6、举办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开展优抚救济、拥军优属工作。

7、负责辖区计划生育、就业再就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8、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促进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

9、向博乐市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10、承办博乐市党委、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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