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保护博乐市森林、草原生态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森林草原禁火令》,结合博乐市实际,对禁火令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禁火时间
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
在此时间段内,全市森林草原及管控区域严格执行禁火管理;遇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将进一步从严管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
博乐市行政辖区内全部森林、草原,以及森林草原周边150米范围均属于禁火区域。
提示:河谷林、国有公益林、草场、林地周边道路、河滩都在管控范围,不是仅指深山林区。
三、明确禁止哪些行为
1.禁止各类非生产性野外用火:禁火区内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燃放孔明灯等行为。群众熟知的河谷林区户外烧烤,属于明令禁止行为。
2.禁止生产性违规用火: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木炭、烧灰积肥等。
3.严控火源带入: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林区草原要主动配合“防火码”扫码实名登记,不得拒绝、阻挠。
4.祭祀活动管控:禁火期祭祀,不允许烧香、点蜡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5.经营活动限制:森林及周边150米范围内,禁止经营农(牧)家乐,杜绝经营性野外生火。
四、确需用火怎么办
如果因生产作业,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不能私自点火,必须按照法律法规,依规办理审批手续,配齐灭火防护措施,方可作业。未经审批一律视为违规用火。
五、各方责任
1.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林草、公安、应急、文旅等部门分工开展火源排查、巡查管控。
2.林地、草原管护单位、管护人员落实巡护责任,常态化开展林区巡护,及时劝阻违规用火,排查火灾隐患。
3.广大群众有报告火情义务:发现野外违规用火、森林草原火情,第一时间制止并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六、法律责任
1.单位、个人违反禁火令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监护不到位,由此引发火灾的,监护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联系举报方式
森林草原火警:12119
温馨提示:禁火期到林区、河谷游玩,不带火种,不生火,共同守护博乐森林草原生态安全。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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