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市政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5日

文号: 博市政发〔2026〕60号

有效性:

索引号: 010102871/2026-00011

博乐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博乐市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博乐市实际,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博乐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及周边150米范围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一)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和可能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进入禁火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严格执行扫“防火码”并实名登记制度。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狩猎以及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五)严禁在祭祀活动中烧香、点蜡烛、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禁在森林草原及周边15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活动。

(七)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其它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应急、林草、公安、民政、消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交通、电力、商工、燃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火源进行严格管理,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全面排查。

(二)森林草原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

(三)博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四)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灭火措施。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立即报告,发现野外违规用火等违反禁火令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拨打报警电话12119。

(六)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发挥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机制,对举报违规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群众给予适当奖励,提升全民参与隐患发现与处置效率。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老人、儿童、痴呆傻等防火高危人员管理不善而形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举报电话

全国统一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

博乐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电话:0909—2277962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0909—2281811

博乐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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