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博乐市地下管网运行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必要性
制定《方案》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需要。城市地下管线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几年博乐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显,相继发生城市部分路段内涝、管线燃气泄漏、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出台本地方案能切实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是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切实有效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和改造,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业的职责,加强联动协调,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提高地下管网管线运行的管理水平,及时发现问题和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的需求。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需求。建议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的需求。
二、《方案》的编制依据
㈠《方案》第一项适用范围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二条。
㈡《方案》第四项建设管理首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㈢《方案》第四项建设管理第二款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七条。
㈣《方案》第四项建设管理第四款的法律依据是《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第八条。
㈤《方案》第四项建设管理第七款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㈥《方案》第五项维护管理首文的法律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㈦《方案》第五项维护管理第二段的法律依据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二十三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三、《方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博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为强化管理消除隐患,切实有效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
四、《方案》的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严格管理;预防为主、处罚为辅;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五、《方案》的框架及主要内容
《方案》分为5个部分。
1.适用范围。该部分主要介绍对地下管网及管网工程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规范解释。
2.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规划部门地下管网规划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明确了城乡建设部门及公安、通信等项管部门各自地下管线管理职责,尤其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确保特许经营项目安全运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明确了各管线管理使用(经营)单位负责管线到户的管理和维护职责。
3.规划统筹。明确各类地下管线统一规划,统筹设计,以及建设申报流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等管理进行了明确。
4.建设管理。从建设的角度对地下管网工程责任方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进行了规范要求。
5.维护管理。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对权属单位应尽职责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及影响地下管网安全运行行为约束禁止。
六、《方案》的落实
本《方案》适用于博乐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违反本《方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审核人: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