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博市政办发

成文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文号:博市政办发〔2024〕4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szb/2024-00002

关于印发《博乐市县乡(街道)“属地管理” 事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3〕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镇(街道)权力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33号)精神,经州、市两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现将《博乐市县乡(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博乐市县乡(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博乐市县乡(街道)“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序号

行业领域

具体事项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部门

乡镇

街道

部门

乡镇

街道

1

林业和草原

林业病虫害的监测防治

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对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和草原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2

林业和草原

林木采伐审批后的监管

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接到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对辖区内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上报林业和草原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3

林业和草原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管

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及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野生动物的处罚。

发现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买卖等行为及时制止,同时向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修订);《关于由公安机关在改革过渡期内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2〕22号)




4

自然资源

对卫片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上级卫片图斑信息后,对卫片图斑进行对比甄别、实地查看、系统核实认定,判定是否违法,确定违法建设名单,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卫片信息进行实地核查,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5

自然资源

对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确认违法的连同相关资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6

自然资源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林地,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进行处罚。对造成林木或林地毁坏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关于由公安机关在改革过渡期内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2〕22号)




7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监管执法

水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违法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并将情况通报乡镇。

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非法采砂违法线索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




8

自然资源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认定;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

对辖区矿产资源开展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




9

林业和草原

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火灾扑救

林业和草原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大规模突发性火情的扑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国有林场、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建专业防火队伍,进行林场巡查;在林区加强火种、火源的管理,定期进行巡查及隐患排查,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火情后,立即组织扑救并上报。

负责辖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参加防火救火专业培训;对辖区森林防火区进行巡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出现火情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火灾初级援救、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改);《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关于由公安机关在改革过渡期内行使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新政发〔2022〕22号)




10

自然资源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配合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定期汇总情况后报送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自然规〔2020〕1号)





11

生态环境

危废、固废源头管理和排查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涉危废企业减少危废产生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严控产生危废项目建设;建立完善危废收集体系、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危废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危废固废大排查,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排查范围、标准,整治工作计划、技术路线、经费保障等并组织实施;督促危废、固废产生及经营单位落实危废、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做好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查处危废、固废环境违法行为。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危废、固废污染防治;对发现问题初步核实,相关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12

生态环境

对河流流域及相关企业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涉水企业实施环境执法检查和监测,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河流流域的水样监测。发改、商工、住建、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河流流域、涉水企业等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13

生态环境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指导辖区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方案并审核把关。商工、住建、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对预警期间辖区内工业企业等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14

生态环境

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运营单位和管理单位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地下水取样检测等工作。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做好水质监测及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




15

生态环境

环保设施运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排污者或污染治理运营单位的污染防治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环保设施运行管理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16

生态环境

道路移动污染源监测和防控治理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及防控治理工作,建立联合监管常态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道路移动污染源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联合治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17

生态环境

扬尘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道路运输等行业领域扬尘日常监管和综合治理,监督相关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统筹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扬尘源头情况开展日常巡查,配合部门监督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矿山开采、道路运输等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扬尘治理整改落实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18

生态环境

VOCs污染深度治理

生态环境、商工、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开展摸底调查,持续推进石化化工行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机动车、农业农村生活源VOCs治理;制定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控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实施。

配合部门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排放情况开展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19

生态环境

清理企业违法违规产能

商工、发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产能,明确淘汰和落后过剩产能标准并列出名单,依法依规对行政许可手续不全、责令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企业落实已淘汰、化解落后过剩产能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被依法关停企业定期实地检查,发现企业复产迹象及时制止,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20

生态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环境敏感事件时按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信息,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处置结束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及环境损害调查工作。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按规定时限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21

生态环境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禽畜养殖废弃物综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在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中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2

生态环境

燃煤锅炉、 工业窑炉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工业窑炉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建立台账,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达标排放要求;牵头推进淘汰及改造相关标准燃煤锅炉,确定淘汰锅炉名单与淘汰方案,制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排查、统计、上报,协助上级按名单与计划督促相关单位执行淘汰改造计划;配合做好工业窑炉摸底排查,按要求进行检查整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23

生态环境

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高音广播喇叭噪声、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执法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生产活动、夜间建筑施工过程、高音广播喇叭等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认定,对属于噪声污染扰民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分情况依法予以查处

对辖区内噪音污染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音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24

生态环境

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拟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完善保护区标志和隔离设施设置,明确设立点位、标准和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加快地下水型水源地和农村水源地清理整治,深化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综合整治。

对辖区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问题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整治方案实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




25

生态环境

秸秆焚烧专项整治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区分不同情形依法对个人和单位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给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造成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等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工作。

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统筹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焚烧秸秆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人为焚烧秸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26

城乡建设

因降雨大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积水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对辖区内道路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积水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并协助做好积水处置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27

城乡建设

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章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发现违建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章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章建设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28

应急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公共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运输、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违法及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29

应急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做好危化品违法生产经营及使用行为的排查和情况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30

应急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各乡镇结合实际编制乡镇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通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31

应急管理

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监管

商工部门: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开展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监管执法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商工等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牵头负责事故查处。

对辖区内小型商场、超市(商业系统、供销系统除外)、小型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酒店除外),以及村(社区)组织建设或产权所有的商贸服务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进行日常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修订)




32

市场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年施行)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




33

市场监管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编制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及内容;落实季度检查和飞行检查等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小饭桌等相关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配合上级做好监督检查与抽检工作。

对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小饭桌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修订);《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2年施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5号);《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1年修改);《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加强“小饭桌”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市监规〔2019〕1号)




34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35

市场监管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于1小时内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照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导,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36

市场监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已经2022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37

市场监管

打击传销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传销行为;依法查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属于非法传销行为的传销信息的,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工商直字〔2007〕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2〕2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38

市场监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应急处置等工作,由各市场监管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的教育培训,违法行为查处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各级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确定食品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开展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的收集、报告、备案,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以及农村集体聚餐厨师的建档、管理等工作,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以及协助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39

市场监管

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进行登记。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负责食品摊贩划定经营场所、区域并进行备案,将备案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9年施行)




40

自然资源

地质灾害防治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并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定期开展群众自救、互救演练;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及时报告并处理险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19年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41

农业农村

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农业农村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




42

农业农村

组织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43

农业农村

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挂牌、注册登记、操作证培训、换发,终端导航安装。

对辖区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终端导航设备安装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




4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

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社保卡的申领和注销、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培训等工作。

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组织开展村(社区)居民养老保险协办培训等工作。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5号)




45

博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负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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