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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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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0日

文号:博市政发〔2020〕122号

有效性:现行有效

索引号:blsrmzf/2023-00027

博乐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工程。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认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学前教育正确发展方向,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创新用人机制,着力破解队伍建设难题。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努力让城乡适龄幼儿都能享有公平和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

博乐市党委、人民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将其作为民生工程的“一号工程”。近年来,博乐市积极优化学前教育机构布局,着力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和普及程度不断提高。

2020年全市共有幼儿园86所,在园幼儿8112人,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101.07%以上。其中普惠性幼儿园84所,在园人数是7404,非普惠性幼儿园2所,在园人数是708人,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占比达到91.27%;城市公办园5所,在园幼儿2056人。城市民办幼儿园13所,在园幼儿3220人,主城区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38.97%;农村公办园66所,在园幼儿2561人,农村民办园2所,在园幼儿275人,农村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90.3%。

(二)学前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框架内考量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日趋完善,但是保障水平不高、缺钱缺人仍是当前和今后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我市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也日益凸现。

1.不能完全满足家长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近年来,我市多方筹措资金,充分利用上级资金,新建、改扩建了一批公办幼儿园,满足了部分家长和幼儿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但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批外来人员和农民工进住城区,使得城市幼儿园幼儿人数增多,农村园幼儿逐年减少,主城区班额均超出规定标准,城乡发展不平衡。城市公办幼儿园和部分优质民办幼儿园出现了入园难的现象,这充分表明了家长对优质学前教育的强烈需求,但目前的格局还无法解决这种供求矛盾。

2.学前教育形势不容乐观。博乐市还存在部分薄弱幼儿园,这些幼儿园规模小、设施差、教育方式陈旧、教育方法落后,虽然博乐市教育局经常不定期对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提出整改方案,但园方为压缩开支整改始终不到位。

3.师资队伍不稳定,中青年力量薄弱。目前共有教职工1210人,专任教师633人,其中35岁以下549人、35-45岁之间59人、45岁以上25人。学前教育专业361人。我市多数民办幼儿园没有按劳动保障相关条款给教师办理社会保险,教师工资偏低、福利较差等因素,导致教师流动性很大,师资队伍不稳定。633名专任中中青年教师占13.3%,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占比57.03%,骨干力量和专业能力不足。

4.城乡发展不均衡。我市目前的学前教育不断提升,城区公办幼儿园办学条件日益完善,管理规范。但博乐市青得里镇幼儿园辐射16所村级园,摊子大底子薄,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距离市区最远,从幼儿园管理者到教师的专业能力相对薄弱,与规范幼儿园相比有一定差距,城乡发展很不平衡。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形成数量足够、布局合理、均衡优质、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到50%以上;形成名师引领、专业带动的教师队伍成长体系,幼儿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得到整体提升;形成健全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普惠性幼儿园投入保障机制更加完善;投入水平显著提高,成本分担机制基本建立;形成与武汉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互通合作体系,实现博乐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四、重点任务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以城市、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为重点,全面普及学前教育目标,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教育部门积极协调同级发改、资源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提出区域学前教育布局规划的明确任务,对未来幼儿园布局调整提出刚性要求,妥善解决主城区新增适龄儿童“入园难”问题;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城市公办幼儿园,持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加快推进博乐市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改善学前教育办学条件。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

(二)建立有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文件的要求,我市将研究制定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的财政投入情况,制定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完善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依法签订合 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要求,建立和事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幼儿园教师培养和补充机制,解决幼儿园师资问题。

(三)强化幼儿园的规范管理。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精神,严禁在保教过程中出现违反科学保教规律,实行小学化教育的现象,一经发现严肃惩处,进一步提高全市幼儿园科学保教水平,使入园幼儿均可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扎实推进幼小衔接工作,坚持做好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杜绝教育“抢跑”现象。适时组织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分层分类分项目的培训,提高幼儿园保育水平,促进保育教育齐头并进。加大学前教育教科研工作力度,鼓励幼儿园积极申报教研课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活动。

(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同步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45号)和《关于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让居民适龄子女就近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在老城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中,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五)加大对民办园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园,依法保护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的积极性和管理权益,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权利。支持社会力量办普惠性幼儿园,通过政府以奖代补、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等方式,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六)整合资源协同发展,推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

1.合理布局“名园+分园”模式,推行抱团发展。

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合理布局集团化办园管理模式,实行“名园+分园”联盟发展新模式。以问题共研、资源共享为载体,实现管理互通、师资共享、研训联动、质量同进,努力实现城区优质学前教育向农村辐射,打破城乡壁垒,缩小园际差距,努力促进全市幼儿园联盟成员单位的均衡发展。继续推动城市公办幼儿园中层及骨干教师下乡挂职、支教工作,带动农村幼儿园快速发展。充分利用武汉援博力量。两地建立教研团队,通过互访、跟岗、观摩、录播课堂、微信等互动等方式加强交流学习。

2.推进课程改革与课题研究。

积极引导各园进一步梳理办园特色和办园目标,就课程背景与条件、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与保障等课程体系架构基本要素进行合理规划和组织,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周边可利用的资源,结合自身办园优势,逐步丰富园本课程内容。鼓励幼儿园开展绿色环保的教育活动、申报绿色课题研究成果,注重培养幼儿环保意识。

3.完善学前教育常态化督导评估机制。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督导工作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以“教育教育部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为指导,完善现有学前教育规划建设、资源配置、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办学条件等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并适时通报评估结果。强化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责令各部门及幼儿园切实落实到位。逐步缩小区域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差距,缩小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差距,促进全市学前教育均衡稳步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教育、规划、住建、财政、国土资源、编办、发改委、审计、物价、相关镇等部门为成员的博乐市学前教育发展领导小组,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学前教育实行归口管理。

(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幼儿园的检查、验收、审批、注册和管理,并进行等级管理和年审,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三)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地方财政的教育经费中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有所增长,对各类性质幼儿园的发展和建设予以资助。

(四)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推进的需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解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及制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人事管理政策。

(五)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解决城乡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问题,以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资源规划、住建部门要将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相关规划,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

(七)卫生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和食品等公共卫生工作的指导、督查、监测。

(八)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价格政策。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做好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备案工作。

(九)民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农村、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建立家长培训学校制度,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支持和服务,加强对园所内外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周边治安环境的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托幼园所接送用车的审批、监管。

审核人:张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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