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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专家解读文章之一

日期:2025年05月07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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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构筑坚实的法治基础。对此,《中国营商环境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全面、准确的报告,客观反映了我国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显著成绩。

一、健全市场制度规则,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优化营商环境,首先需要在企业制度、产权保障、交易规则、市场准入、政府权力规范等方面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与营商环境有关的立法工作,成功编纂民法典,为各类经营活动提供了基本遵循,形成了各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框架;制定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与时俱进的规定,明确了我国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和大政方针,构建了与国际通行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努力打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制度框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通过政策指引、措施整合、监督控制等方法来推动与营商环境有关的规则优化,塑造重视营商环境建设的社会共识。2024年,在这些立法的基础上,我国进一步健全市场制度规则,不断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基础:

优化企业登记注册、不动产登记等规则,不断提升便利化程度。在实施公司法、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不断优化具体规则设计,推动并联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所需环节,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全业务类型的网上办理。这些举措,优化了经营主体登记制度、产权确认与保护制度,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积极探索数据流通利用等新兴领域的规则。当下,数据已经成为经济持续创新的核心驱动要素之一,对于提升经营活动的效率意义重大。但是,数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财产的非竞争与非排他性,为了释放数据的价值,需要规则层面不断探索调试。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探索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则,试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价值的释放,增强经营主体对公共数据资源的可及性;实施《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完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更好地支撑贸易的便利化,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

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规定更加深入地治理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补贴等方面对经营者尤其是民营企业的歧视性对待以及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等问题,优化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机制。

二、改进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为企业营造明确、合理、稳定的预期

完善的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对于构建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营商环境具有关键意义。一方面,只有有效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强化经营主体的合规经营意识,才能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对产品、服务的信心,推动市场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要实现上述目标,就必须优化监管执法理念,改变机械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思维,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为此,近年来,我国不断改进监管执法体制:

规范行政罚款,提高相关立法和执法的质量,遏制以罚增收、以罚代管等行为。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细化考量因素,推动立法统筹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等因素而科学、合理地设定罚款;着力解决“小过重罚”等社会反映集中的问题;剥离执法中的利益因素,遏制逐利式执法的动机,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加强常态化监管,防止运动式执法。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企业的信心。

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行政检查主体,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清理行政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规范行政检查方式,减少入企检查频次;规范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等等。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行政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精准高效,从而减轻企业负担。

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执法行为规范,全面推行服务型执法。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将服务型政府理念在行政执法领域予以创造性探索,推动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相关规定强调规范执法、过罚相当,确保执法既能有效威慑违法者,维护市场秩序,又避免不必要的伤害;通过执法撬动常态化、系统化治理,引导经营主体摈弃投机思维,形成合理、稳定的预期,进而调整自身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通过引入预防机制、事后回访等服务举措,推动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合规经营的意识与能力。这些措施的贯彻落实,在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形成明确、合理的预期,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营商环境。

创新涉企监管执法方式,构建智能高效的监管体系。科学的监管框架对于营商环境具有关键作用,契合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并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监管,既能有效控制风险,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管制,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保障可持续的发展。近年来,伴随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管中常态化应用,市场监管系统的随机抽查问题发现率不断提升,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同时,各个部门不断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非现场监管,以科技赋能监管效能提升。实际上,这些探索除了在短期内压缩监管和合规成本,更深远的意义还在于,面对当下生态复杂多元、创新层出不穷的经济活动,政府监管体系及时进行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开发系列数字基础设施,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适合数字化特点的监管体系,提升监管和服务效能,可以更好地支撑数字化时代的营商环境建设。

三、提升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合法权益,提升市场效率

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体系,能够保障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得到迅速、公平的解决,这既有利于在个案中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强化相关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引导企业形成明确、稳定的预期,提升整个市场机制的效率。为此,近年来,我国不断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优化公共服务,不断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司法审判更加公正高效。裁判规则和尺度的统一性不断提升,保障了法律正确、统一的适用,稳定了企业的预期;数字法院建设持续推进,提升了诉讼的效率和司法资源的可及性;执行难的问题逐步破解,强化了司法的权威性,有效遏制了各种投机行为;破产办理的效率不断提升,企业退出更加便捷,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升。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断健全。商事调解的组织加快建设、法规不断完善,提供了更加便捷、灵活的纠纷解决渠道;仲裁机构受案数、标的总额以及涉外仲裁量和标的额均不断增长,表明了仲裁解决纠纷的规模和质量提升;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协议、限制竞争等涉企行政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推动涉企行政行为的规范化。

公共法律服务得到优化。律师行业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展,相关服务类型更加精细;公证服务事项不断扩充,公证证明材料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公证服务更加高效;普法宣传也更加精准。这些措施既有利于保障高效完成交易、快速解决纠纷,也推动企业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作者:赵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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