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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流感防治药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3年03月23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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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各医疗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企业:

近期流行性感冒高发,磷酸奥司他韦、盐酸阿比多尔、抗病毒口服液等流感用药需求量骤增,为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有关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各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所经营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去向合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各经营主体要在显著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药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导致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药品;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严禁价格欺诈。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六、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吊销营业执照。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畅通购进渠道,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加强市场保障供应,确保市场安全稳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呼吁广大市民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选择在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购买时留存好购买票据,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购买。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药品质量、价格及经营活动开展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2日

审核人:李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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