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

关于博州纤维检验所棉花标准样品研制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5年01月03日

来源:市环保局

点击量:

分享:

博州环评函〔2025〕2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

你公司《博州纤维检验所棉花标准样品研制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博乐市建业路20号博尔塔拉检验检测研究基地,建设性质为新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2°4′57.032″,北纬44°49′54.838″,总占地面积16654.79m2,永久占地面积16654.79m2,项目用地性质为行政办公用地。建设内容主要包含,主体工程:建设研制楼1栋,地上五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6502.38m2,框架结构,楼体内共设置5个单位,分别为博州计量检测所、博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实验室、博州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化验室、博州种业发展中心种子检验室和博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兽医实验室(仅涉及微生物实验,不涉及实验动物的饲养等),不开展P3、P4实验;储运工程:四层设置药品室、标本室,五层设置药品室、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准物质室等;公用工程:供水、排水、供电、消防、供热(集中供暖)等;环保工程:实验室设置3套通风橱对实验废气进行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引至27m排气筒排放;新建污水处理站(研制楼外东北侧,10m2),采用“调节→微电解→调节→沉淀→消毒→过滤吸附”工艺,处理能力为3m3/d;新建一般固废暂存间(5层制水室内,5m2);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5层东侧,21.58m2)。项目总投资1998.34万元,环保投资123万元,占总投资的6.16%。

根据新疆亿芊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及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关于博州纤维检验所棉花标准样品研制楼建设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项目位于博乐市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65270120004),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符合博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博州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博乐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上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㈠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经通风橱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7m排气筒(DA001)引至楼顶排放;无机酸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氯化氢和氮氧化物)经通风橱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7m排气筒(DA002)引至楼顶排放;无机碱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氨气)经通风橱收集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27m排气筒(DA003)引至楼顶排放。有机废气、无机酸性废气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无机碱性废气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氨气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要求。

㈡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博乐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润洗作业排水和清洗作业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排入博乐市市政污水管网。

㈢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运营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㈣规范落实工业固废管理措施。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综合利用及处置。实验作业排水(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废弃试剂(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废吸附活性炭(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39—49)、废植物样品(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900—047—49)、废动物样品(HW01医疗废物,废物代码841—001—01)分别采用符合存储要求的密封容器临时存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相关资料存档备查。纯水制备过程中废滤膜、废活性炭滤料、废树脂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理,实验包装废物定期外售处置,废植株与生活垃圾定期由市政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和管理。

㈤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营记录,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三、严格控制氮氧化物、VOCs等污染物排放总量(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不得超过0.224千克、VOCs年排放量不得超过0.935千克),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项目新增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来源由2022年博乐市供销砖厂分厂淘汰拆除项目调剂解决、VOCs总量指标来源由2024年博乐市王多塑料颗粒加工店停产拆除项目调剂解决。

四、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后决定开工建设的,应重新报我局审核。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送达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

七、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本项目由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负责项目施工及运营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博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进行抽查。

2025年1月3日

审核人:牛冬萍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