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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博乐市养老机构备案指南

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来源:博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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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备案

二、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三、及时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四、实施主体和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博乐市民政局

五、实施对象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六、申请材料

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七、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八、咨询电话

电话:0909-2280395

审核人: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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