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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投资指南

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来源:博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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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机构投资条件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和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二、投资审批条件及依据

㈠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㈢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㈣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㈤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三、办理程序

㈠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养老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取消设立许可。

㈡法人登记工作

1、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由县级民政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营利性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3、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㈢备案登记工作

1.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包括不列入床位补贴等相关政策支持范围)。

2.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医疗机构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3.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涉及其他备案事项变更的,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对外窗口或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4.所在地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式、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5.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民政受理窗口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民政受理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及时转交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回执可通过民政受理窗口预约转交或挂号信邮寄给举办者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四、联系方式

备案登记工作政策咨询联系电话,博乐市民政局:0909-2280395

审核人: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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