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郭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851
地址:博乐市青得里大街259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对你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作为产生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单位,经现场调阅环保资料,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2月14日)、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2024年12月14日),现场照片用于证实对你医院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主体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关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州环评字〔2013〕41号)复印件1份、《关于博州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批复》(博州环验〔2016〕7号)复印件1份、《关于博州人民医院传染性疾病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16〕39号)复印件1份、《关于博州人民医院传染性疾病综合楼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你医院建设项目环保手续齐全;
排污许可提交截图(证书编号:12652700****400851001V)1份 ,用于证实你医院为重点排污单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5页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1。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医院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你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行为情形:未备案),经我局决定对你医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2500元整(贰万贰仟伍佰元整)人民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顾里木图支行
户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30245********031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