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领域市场秩序,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药品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药品经营使用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诚信经营。
一、博州某医院医疗器械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贮存案
2024年7月4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博州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该医院检验科检验室入口靠北侧0007号阴凉柜,此阴凉柜是对2℃-8℃医疗检验试剂进行储存,检查中发现该阴凉柜温湿度监测设备显示温度为13℃。该阴凉柜内当时储存有肺炎衣原体1gG抗体检测试剂(20人份/盒) 共17盒,批号:240301,有效期2025年1月10日,储存条件为2-8℃;肺炎支原体1gM抗体检测试剂(20人份/盒) 共14盒,批号:240503,有效期2025年3月22日,储存条件为2-8℃,上述两种检测试剂单价均为180元/盒,合计5580元。检查当时上述两种医疗器械,共31盒未按照说明书要求储存条件2-8℃贮存。造成上述两款医疗器械未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贮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博乐市某中医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4年09月02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某中医诊所待售的中药饮片饴糖、蜂房进行抽样。饴糖检验结果:本品具饴糖的形状特征(本品可见死虫体及幼虫活虫)不符合规定。蜂房检验结果:本品具蜂房的形状特征(本品可见死虫体及幼虫活虫)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博乐市某中西医诊所销售劣药案
2024年08月3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某中西医诊所销售的中药饮片进行聊监督检查,该诊所待售的2种药品超过保质期,其中炒鸡内金2袋,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8年09月27日、2018年06月20日、保质期:60个月;蛇床子1袋,新疆和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14年01月22日、保质期:36个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