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持续强化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形成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强大震慑。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更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杨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非法添加成分的成人保健食品案
杨某自2022年至2023年12月期间,先后2次从通过线上以每小盒12元的价格购进有毒有害壮阳类“黄金玛卡”食品300小盒,并以每粒5-8元或每小盒80-100元不等的价格在其店内进行销售,共销售了70余小盒,销售获利5600余元。剩余产品已被依法扣押。博乐市公安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黄金玛卡”食品进行有毒有害成分检验,检验结论为“黄金玛卡”食品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含有“西地那非”非法添加成分的成人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博乐市某养生中心涉嫌虚假宣传案
博乐市某养生中心为了提升产品的销量,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宣称该中心销售的食品“可以完全治疗前列腺炎”。 当事人宣称食品有治疗功效的行为属虚假宣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予以处罚。
三、博乐市某食品店经营伪劣假冒、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8月2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对博乐市某食品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10盒“宝之源”系列产品,其中1盒虫草滋补超过保质期、1盒“宝之源”鹿茸补肾壮阳、3盒“宝之源”雄霸多鞭、3盒“宝之源”虫草滋补、2盒“宝之源”人参十全大补,上述产品标签标注:补肾虚、治阳痿、抗疲劳、平喘、消炎止痛、滋阴壮阳、治虚损劳伤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票据;无法证实上述产品具有上述功能。依法予以查扣。
通过协查认定: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吉林省白山市宝之源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未对吉林省白山市宝之源有限公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经营伪劣假冒、虚假宣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伪劣假冒、虚假宣传、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博乐市某餐饮店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案
2024年8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博乐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后堂冷柜旁放着开封使用过一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黄),原装规格为300克/瓶,扣押时余20克。经查,该店后堂厨师在制作黄面时添加“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柠檬黄)使其着色,该食品添加剂未落实“五专管理”、未能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