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博乐市二楼台球厅等1063户个体工商户,在注册经营场所未开展任何与经营相关的活动,通过登记场所和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上述个体工商户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博乐市人民政府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布了《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听证公告》。公告上述个体工商户对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上述个体工商户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