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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州环责改〔2024〕 01 号)

日期:2024年05月30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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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姓名: 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结合医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海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341222********7454

地址/住址: 新疆博州博乐市精河路8号

我局于2024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位于门诊楼10楼导管介入室中的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建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已建成(主要设备血管造影机1套(含麻醉吊塔、无影灯、电生理记录仪各1台)已安装完成)。血管造影机体位床上见覆盖有防护膜,室内设备均未见使用痕迹。经查阅相关资料,未见血管造影仪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对你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段刚峰、医疗装备科负责人张海军的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博州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能力提升相关配套设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

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项目建设单位前期主动办理了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了解,导致业务混淆,致使项目涉及建设的血管造影机项目未及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发现问题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投入使用、主动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报备,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认为该院认错误态度端正、整改积极,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近三年该医院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环评批复下达前禁止使用已建成的博乐市人民医院(博乐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新建血管造影用 X射线装置工作场所建设项目。

我局将对你单位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30日

审核人:王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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