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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农(种子)罚〔2024〕2号

日期:2024年04月24日

来源: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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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农(种子)罚〔2024〕2号

当事人: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MA77FL8A8E

住址:博乐市南城区街道东环路喜农农农资市场1号楼C-4号门面

经营者:郑**

身份证件号码:652701********0428

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4月8日,博乐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喜农农农资市场进行农资检查时,在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库房内发现4袋“白皮袋子”包装种子(每袋25公斤),执法人员要求查看该种子进货台账、票据及备案登记表,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执法人员查询“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平台”,未查询到当事人对该种子备案信息。2024年4月8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4袋无标签种子(每袋25公斤)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9日上午,本机关对该经销部经营者郑燕开展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营业执照、身份证、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经营的假种子是2024年4月3日经经营者电话联系新疆国欣种业有限公司经理聂**(156****5668)通过物流进货,其未收取货款、未开具发货单,数量为4袋(25/公斤)。

执法人员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平台”,未查询到该种子备案信息。

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

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经营“白皮袋子”种子属经营假种子行为。通过调查查明了当事人经营假种子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2024年4月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为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

第二组证据: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拍摄的图片。4月9日上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开展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经营假种子的事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等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博乐市神农大地种子经销部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2024年4月11日,博乐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该案件进行讨论,考虑到涉案种子数量较少,本案违法程度轻微,属于首次违法,社会影响较轻,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终止违法行为,拟对该经销部减轻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市农(种子)告〔2024〕2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假种子,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假种子(4袋、100公斤)。

2.处人民币6000元整(陆千元整)罚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博乐市农业农村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7日

审核人: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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