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华正汽车维护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CD2C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团结路37号镜湖明珠小区13-1-03
经营者:董继川
身份证号码:4127**********4992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汽车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运营过程中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11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1日),用于证实该店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该企业违法主体是博乐市路通达轮胎店。3.现场调查影像资料,用于证实该店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期限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
你单位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故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023年11月20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