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市域的液化气瓶充装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及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和监管执法,严肃查处液化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燃气器具销售单位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等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曝光。
一、博乐市某液化气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7月6日,对博乐市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调取兰洋液化气瓶电子监控系统充装平台发现有6只气瓶已经超过检验周期并进行了充装。
经查,当事人通过兰洋液化气瓶电子监管系统擅自改变液化气钢瓶检验数据,对已经超过检验周期而未检验的气瓶条码为10025818、11005350、10024228、11003825、10041251、11005556的六只气瓶进行充装。最后充装时间分别如下:10025818充装开始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12分57秒、充装结束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13分59秒;11005350充装开始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21分24秒、充装结束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22分30秒;10024228充装开始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09分56秒、充装结束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10分58秒;11003825充装开始时间2023年6月29日10时31分47秒、充装结束时间2023年7月3日10时32分46秒;10041251充装开始时间2023年7月1日11时29分07秒、充装结束时间2023年7月1日11时30分05秒;11005556充装开始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20分13秒、充装结束时间2023年7月3日19时21分13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
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7月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某乡镇换气点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6只经过充装的气瓶已经超过检验周期。
经查,当事人对气瓶条码为10025818、11005350、10024228、11003825、10041251、11005556的六只气瓶在检验周期到期后继续使用。上述六只气瓶的瓶身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分别如下:10025818为2017年1月、11005350为2018年9月、10024228为2017年1月、11003825为2017年4月、10041251为2017年5月、11005556为2018年9月。这六只气瓶到期后均未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气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博乐市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商店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7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乌鲁木齐市购进:2台中山市乐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20Y.1-998家用燃气灶具,进货价35元/台、销售价50元/台;5台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Y-T215家用燃气灶具,货价120元/台、销售价145元/台。经查验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上均无点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本案涉案金额为82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中山市乐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20Y.1-998家用燃气灶具2台、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Y-T215家用燃气灶具5台;
3、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825元(人民币捌佰贰拾伍元整)。
四、博乐市某商店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商店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10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乌鲁木齐市购进:2台中山市东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20Y.1-998家用燃气灶具,进货价35元/台、销售价50元/台;5台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T-A家用燃气灶具,货价120元/台、销售价145元/台。经查验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具上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本案涉案金额为5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中山市东政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20Y.1-998家用燃气灶具2台、中山市万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JZT-A家用燃气灶具5台。
3、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50元(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五、博乐市某超市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2月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博州博乐市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待销售的13台家用燃气灶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左右从乌市商贸城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JZY,执行标准:GB16410-2007)5台;以每台65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202,执行标准:GB16410-2007)3台;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LQ-005,执行标准:GB16410-2007)1台;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OP-202,执行标准:GB16410-2007)1台;以每台80元的价格购进“欧派”牌燃气灶(型号:JZT,执行标准:GB16410-2007)3台。
当事人待售的上述产品的执行标准为:GB16410-2007,该标准以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2年1月1日作废,即当事人待销售的上述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最新出台燃气灶具标准GB16410-2020。经核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涉案金额99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
2、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欧派”牌燃气灶(型号:JZY,执行标准:GB16410-2007)5台;“欧派”牌燃气灶(型号:202,执行标准:GB16410-2007)3台;“欧派”燃气灶(型号:LQ-005,执行标准:GB16410-2007)1台;“欧派”燃气灶(型号:OP-202,执行标准:GB16410-2007)1台;“欧派”燃气灶(型号:JZT,执行标准:GB16410-2007)3台。
3、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995元(人民币玖佰玖拾元整)。
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