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建罚字[2023]第0012号
被处罚人:博州诚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友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50104********1693、联系电话:133****3888、地址: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市准噶尔路90号国贸商城3号楼308室。
经查实:2023年7月28日,上级交办关于对博乐市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函,经调查博乐市和瑞·未来城C区给排水、供暖、消防外网施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施工单位:博州诚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个人施工,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中第七、第八条第(一)款情形,涉嫌转包。有关于对博乐市建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函,未来城C区给排水,供暖、消防外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496万元(大写:肆佰玖拾陆万元整)的百分之一给博州诚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罚款49600元(大写:肆万玖仟陆佰元整);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友平处罚该公司罚款数额49600元(大写:肆万玖仟陆佰元整)的百分之十罚款4960元(大写:肆仟玖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银联卡到博乐市南城消防中队南侧环卫基地三楼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业务科刷卡缴费至(博乐农村商业银行,缴费账号8354010001201100048079)。
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3日
审核人:宋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