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博市自然资罚字〔2023〕012号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91N,住所:新疆博州博乐市乌拉斯塔南村,法定代表人:王祖芳):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10日对你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一般耕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6月在博乐市东工业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2833.39平方米(4.25亩)一般耕地建设彩钢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祖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许晓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委托情况。
2、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人许晓瑛询问笔录一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博市政发【2011】11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在博乐市东工业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彩钢棚的事实。
3、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测笔录》一份,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博乐市规划建筑设计室现场勘测后出具的《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勘测图》一份,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界址范围及占地面积。
4、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土地利用现状认定图(2021年度局部)》,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地类为一般耕地。
5、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图(2022年度局部)》,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1455.78平方米(2.18亩)符合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77.61平方米(2.07亩)不符合博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认定图》。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土地不是永久基本农田。
7、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土地权属性质认定图》;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土地为博乐市国有土地。
8、当事人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彩钢棚现场图片4张,整改后现场图片2张。证明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彩钢棚的建筑现状及整改后情况。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主动放弃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对你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彩钢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将在博乐市东工业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2833.39平方米(4.25亩)国有土地退还至博乐市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在博乐市东工业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的2833.39平方米(4.25亩)国有土地退还至博乐市人民政府;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自然资源局或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 博、亚森江
电 话:0909-2267578
地 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