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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典型违法案例(第三期)

日期:2023年06月08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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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2023年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博乐市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经查,2023年4月15日12:03时,有4名未成年人:佐某某(女、16岁)、夏某某(女、16岁)、叶某某(女、16岁)、赛某某(女、14岁)与热某等4名成年人,在店员建议下,商定拼桌在当事人博乐市某便利店饮酒消费,期间,1名未成年女性赛某在当事人选酒区选取海伦斯牌啤酒2瓶(零售价8.99元)、动力小王子牌啤酒20瓶(零售价8.8元),后在当事人吧台扫码显示上述所选啤酒金额193.98元,由4个未成年女性AA制,未成年女性赛某将194.00元收齐,通过微信转给同坐消费的成年男孩热某代向经营者付款,付款后当事人提供2张消费小票,其中1张是未成年人啤酒购买款193.98元。当事人在未要求4名女性出示居民身份证验证其年龄的情况下,向4个未成年人售酒。

4月16日凌晨01:40时,8人正在当事人店里饮用啤酒时,其中1名未成年女性赛某被民警及其父母家人一同领回。民警通过调查验证现场4名女性均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信息如下:佐某某:女、16岁;夏某某:女、16岁;叶某某:女、16岁;赛某某:女、14岁。

本案涉案金额193.98元,违法所得94.5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4.58元(玖拾肆元伍角捌分);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二、博乐市某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

经查,2023年4月2日,1名男孩在博乐市某超市以每瓶6.00元的价格购买白酒1瓶,男孩自称给其父亲购买,博乐市某超市经营者未联系其父亲核实情况,将1瓶白酒(125ML、42°的苞谷烧)销售给了男孩,随后该男孩与其同学王某2人在天祥国际西门对面的工地里喝酒,喝酒后,王某因身体不适躺在路边寻求帮助,民警联系2人家属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2023年4月3日,经双方协议,博乐市某超市赔偿2名未成年人住院费、疗养费共计3750.00元。2名未成年人信息如下:叶某某:男、12岁;王某某:男、12岁。

本案涉案金额6.00元,违法所得1.50元,上述行为属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壹元伍角);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三、博乐市某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经查,2023年4月2日,1名男孩在博乐市某超市以每瓶4.00元的价格购买啤酒2瓶,博乐市某超市经营者误认为该男孩是给其父亲购买,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将2瓶啤酒销售给了男孩,随后该男孩与其同学王某2人在天祥国际西门对面的工地里喝酒,喝酒后,王某因身体不适躺在路边寻求帮助,民警联系2人家属送医治疗,无生命危险。2023年4月3日,经双方协议,博乐市某超市赔偿2名未成年人住院费、疗养费共计3750.00元。2名未成年人信息如下:叶某某:男、12岁;王某某:男、12岁。

本案涉案金额8.00元,违法所得1.00元,上述行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壹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四、博乐市某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经查,2023年5月2日凌晨,1名男孩到当事人经营的博乐市某烧烤店点餐时选购了2瓶乌苏啤酒,当事人在未要求该男孩出示居民身份证验证其年龄的情况下,将2瓶啤酒销售给该未成年男孩。2023年5月2日凌晨1:00时该男孩正在博乐市某烧烤店饮酒时,被博乐市公安局青达拉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博乐市某烧烤店向未成年人(刘某某:男、汉族、17岁)售酒。未成年人信息如下:刘某某、男、17岁。

本案涉案金额12.00元,无违法所得,上述行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五、博乐市某酒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经查,2023年4月14日20:23时,2名女孩(夏某、叶某)到当事人店里,从吧台处查询夏某之前存酒的凭证,服务员张某找到其存酒凭证后,核对凭证上存酒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与夏某一致后,给2个女孩上了12瓶熊猫啤酒。博乐市某酒行店员未要求2名女孩出示居民身份证验证其年龄的情况下,让2名女孩进入该店,并提供夏某之前在此店购买未喝完留存在此店的12啤酒。2个女孩开启2瓶喝了部分,将未喝完的10瓶啤酒留存本店,期间约到另外2名女孩(赛某、祖某)于当日23:16时一同离开本店。4名未成年人信息如下:佐某某:女、16岁;夏某某:女、16岁;叶某某:女、16岁;赛某某:女、14岁。

本案涉案金额118.00元,违法所得48.00元,上述行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肆拾捌元);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六、博乐市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经查,2023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有2男2女到当事人店里以每桶98元的价格购买啤酒一桶,当事人的店员在未认真核实2男2女居民身份证验证其年龄的情况下,将一桶啤酒销售给了2男2女,当晚2男2女正在当事人店里饮用啤酒时,被博乐市青达拉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民警通过调查验证2男2女均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信息如下:刘某某:女、17岁;石某某:男、17岁;刘某某:男、17岁;罗某某,女,16岁。

本案涉案金额98.0元,上述行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七、博乐市冰点屋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经查,2023年05月13日凌晨1时许,有1男3女到当事人18号包厢进行点餐消费,点餐的同时以每瓶8元的价格购买啤酒6瓶,当事人因工作忙操心不到位,未认真核实1男3女居民身份证验证其年龄的情况下,将6瓶啤酒销售给了1男3女,当晚1男3女正在当事人店里18号包厢饮用啤酒时,被博乐市青达拉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民警通过调查验证1男3女均不满18周岁,为未成年人,4名未成年人信息如下:李某某:女、17岁;赵某某:男、17岁;张某某:女、17岁;王某某,女,17岁。

本案涉案金额48.00元,上述行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给与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7日

审核人:李新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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