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2023年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自行灌装和经营使用无标签、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不合格农资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博乐市某美容店自行灌装和经营使用无标签、超过限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经查,截止2023年2月17日被查获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美容经营使用的产品中发现,容器可视面仅标示“胡玛尔”的白色塑料小瓶、仅标示“消溶液”的白色塑料小瓶、仅标示“晚霜 净含量30g”的白色塑料小瓶、仅标示“抗敏修复喷雾L2021022402”的玻璃小瓶、仅标示“草本细胞生长液”的玻璃小瓶、仅标示“舒润呵护油 功能作用”的玻璃小瓶、仅标示“钰妃仟佰VCIP靓肤精华油30ml”的玻璃小瓶,均是无规定标签标示的化妆品;4个可视面无标签标注内容、容量不同、装有液体状物质、白色粉末状物质的塑料小瓶和玻璃小瓶的化妆品。
当事人为了美容经营方便,从深圳市翌芙莱化妆品有限公司发货部购进净含量500ml包装的化妆品“一品保养液”、“一品莲祛斑液”及标有5-30ml容量刻度的空塑料小瓶,自行灌装,提供给美容消费者使用。另当事人还将从博乐市商超购买的预包装食醋5升灌装到500毫升塑料瓶中,准备提供给美容消费者使用(外用),且灌装前后容器可视面上均未见有标签标示的问题,灌装后尚未使用,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被查获。
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台上,发现一瓶还未使用、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酮康唑强力去屑洗剂”,净含量为200ML/瓶,限用日期2017.09.18,保质期3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和市场监管总局第46号令《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自行灌装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2、对当事人经营使用无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无标签和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
4、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灌装的原料、包装材料等物品。
二、博乐市某蔬菜大卖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3月25日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新疆博州博乐市新华路(中央名筑A栋1-01、02号)开设“博乐市某蔬菜大卖场”,从事蔬菜、水果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2月14日,消费者在“博乐市某蔬菜大卖场”购买单价为7.99元的毛芹0.488公斤,购物小票共计3.86元,在结账时,因“博乐市某蔬菜大卖场”的收银机是2023年2月12日新购进的,还没有进行调试,故在结账时收银机提示应收款3.9元,消费者当即进行了投诉,情况属实,该案涉案金额2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罚款(壹仟元整)。
三、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经查,2023年1月2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4部特种设备(电梯)经检验不合格张贴了封条,并通知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因宾馆管理不当,宾馆消费者想乘坐电梯回房间便将电梯上的封条撕毁,该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也未关注电梯封条被撕毁原因,且检验不合格的4部电梯继续使用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
四、博乐市某餐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3日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在博乐市青达拉街道红星路红星商业街7D-13号门面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3月24日晚,4名女孩到当事人店内购买啤酒4瓶,每瓶8.0元,计32元,当事人的母亲在未要求4名女孩出示居民身份证验证其年龄的情况下,将酒销售给了女孩。当晚,4名女孩正在当事人店里饮酒时,被博乐市青达拉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民警通过调查验证这4名女孩均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1.苏某某:女、13岁;2.古某某:女、15岁;3.古某某:女、17岁;4.迪某某,女,15岁)。本案涉案金额3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属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五、博乐市某塑料厂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2023年2月7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博乐市达勒特镇呼热布呼村养殖小区一排5号的博乐市某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该厂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未能提供检验报告,涉嫌质量问题。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至20日在其加工厂内生产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10卷(1500米/卷),并以每卷3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3年2月7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对博乐市某塑料厂生产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检。2023年2月10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2023)新博检NYB字第15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该批产品抽样检验,总灰分不符合DB65 3189-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2023年2月2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2023)新博检NYB字第151号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截止2023年2月23日,当事人还未销售上述10卷(1500米/卷)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该案涉案金额3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10卷。
2、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即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
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