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保、伪劣假冒食品、无证经营食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案
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获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从事下列类型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类型:电梯,施工类别:安装维修,级别:C;编号:TS3365128-2022,审批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22年9月29日,发证日期:2018年5月24日。
2022年12月16日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到期的情况下与博乐市大庆路丁香玫瑰园小区使用的特种设备主体责任人“某公司”签订了《某小区电梯维保合同》,以每年3000元/台签约该小区居民楼内安装的50台“西德”牌电梯(载重800kg),维保1年。年度维修保养费合计150000(壹拾伍万元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于5月10日前支付50%维保费用计: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于11月10前支付剩余50%维保费用计: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并已开展了多次维保服务。涉案金额15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2年6月14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在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0袋“黄飞红香脆椒”(规格:308g/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8日)涉嫌侵犯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22年6月14日向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邮寄上述涉案商品进行辨认、鉴别。2022年7月2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被委托方(制造商)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上述涉案商品为侵犯烟台欣和味达美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当事人于2022年5月以7元/袋的价格从乌鲁木齐购进上述“黄飞红香脆椒”(规格:308g/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8日)40袋,以9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销售票据。本案涉案金额为3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40袋“黄飞红香脆椒”(规格:308g/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8日)。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三、张某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2年12月1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博州公安和博乐市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位于博乐市红星路万象汇4-1-2702室的“张某”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与当事人一同进行检查。张某住宅楼房进门右侧3米处有一间卧室,卧室右侧摆放上下两层床,左侧摆放着一个电脑桌,上面摆放着“爱他妥”牌艾提提咖啡固体饮料,净含量:100克(10克*10),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保质期:24个月,共计23盒;“慈养堂”牌同仁双宝金丹牌诺尔牌保森丸:净含量:0.1g/粒(6g*6瓶)/盒、生产日期:20210902、保质期至20230901,共计9盒;同仁双宝金力金萃能牌源立胶囊,14.4g(1.45克/粒*32粒)/盒、生产日期:20211208、保质期:2023年12月07日,共计59盒。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5月1日从厂家以300元/盒购进“爱他妥”牌艾提提咖啡固体饮料30盒,以240元/盒购进同仁双宝金力金萃能牌源立胶囊80盒、以240元/盒购进“慈养堂”牌同仁双宝金丹牌诺尔牌保森丸20盒,随后通过微信以480元/盒销售“爱他妥”牌艾提提咖啡固体饮料6盒 、自家消费1盒;以297元/盒销售同仁双宝金力金萃能牌源立胶囊15盒 、自家消费6盒;以300元/盒销售“慈养堂”牌同仁双宝金丹牌诺尔牌保森丸8盒 、自家消费3盒。涉案金额33000,违法所得24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无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15.0元(人民币贰仟肆佰壹拾伍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四、博乐市某诊所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案
2022年12月2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博乐市某诊所销售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未明码标价,接到举报后,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经查,当事人博乐市某诊所于2022年11月从社区以个人使用的名义免费领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盒”28支,领取后未明码标价,以每支9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4支,获取人民币216元,4支自己使用,无库存。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违法所得216.0元人民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贰佰壹拾陆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仟元整)。
五、博乐市某商行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01月0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博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新华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负一楼东03号“博乐市某商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待销售的1盒“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人份/盒及库房摆放的16盒“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人份/盒,共计17盒(生产许可证编号:鄂食药械生产许2012039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360),涉嫌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经查,2023年01月0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博乐市知蜂吃心商行于2022年12月20日从乌鲁木齐的朋友(微信名称叫“空”)购进以下医疗器械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17盒“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人份/盒,(生产许可证编号:鄂食药械生产许20120393,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国械注准20223400360),购进价170元/盒,共购进20盒,以零售价200元/盒销售了3盒;上述行为属销售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涉案金额3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许可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17盒“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20人份/盒;2、没收违法所得90元整(人民币玖拾元整);3、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