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镜湖新悦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博乐市镜湖新悦超市待售的生姜进行抽检,2023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0:SC22650011830241922检验报告,检测数据显示该批生姜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3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生姜剩余1.8公斤未销售,已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生姜1.8公斤;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生姜,无库存,购进5公斤,抽样基数5公斤,抽样3.2公斤,剩余1.8公斤未销售,已没收。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审核人:艾萨江·伊力哈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