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何敏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博乐市何敏蔬菜店待售的韭菜进行抽检,2023年1月3日,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N0:SY1222120611检验报告,检测数据显示该批韭菜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3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韭菜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韭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韭菜,无库存,购进26公斤,销售了19.8公斤,抽样基数26公斤,抽样6.2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审核人:艾萨江·伊力哈木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