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改字﹝2022﹞10号
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01L7654164XJ
地址:博乐市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晓金
身份证号码:610123********0279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有机肥加工厂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使用的羊粪(粉状)、腐殖酸(粉状)、生产用煤(块状)等原辅材料露天堆放,未按照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对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有机肥加工厂负责人王晓金的询问笔录、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年产3000吨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博市环发[2008]64号)、《博乐市田宝有机肥加工厂年产3000吨有机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表》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封,不能密封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高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产整治,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4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