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楚星绿城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博乐市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楚星绿城店待售的新疆七一酱园酿造有限公司生抽的生抽酱油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SC22650011830230224),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 GB 4789.2-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执法人员对该批次生抽酱园库存2瓶(500毫升/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生抽酱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七一酱园生抽酱园2瓶(500毫升/瓶);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贰拾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楚星绿城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对库存的2瓶(500毫升/瓶)该批次生抽酱园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唐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