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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卫生监督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统计

日期:2021年11月04日

来源:博乐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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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发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处罚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2021.02.11

博市卫医罚[2021]001号

马春玲(博乐市青得里镇青得里中村卫生室)

马春玲未按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新冠肺炎核酸采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

2、责令暂停十个月执业活动;

2

2021.02.11

博市卫医罚[2021]002号

阿米娜木(博乐市青得里镇青得里中村卫生室)

阿米娜木未按技术操作规范执行新冠肺炎核酸采样案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警告;

2、责令暂停十个月执业活动;

3

2021.05.31

博市卫医罚[2021]003号

李春梅(李春梅个体诊所)

李春梅个体诊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从事开展治疗行医(输液)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款

1、责令立即整改违法行为;

2、警告;

4

2021.06.18

博市卫医罚[2021]004号

博尔塔拉长城医院

博尔塔拉长城医院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89元人民币;

3.罚款人民币二万元;

5

2021.06.16

博市卫医罚[2021]005号

博乐市爱康老年病医院

博乐市爱康老年病医院未按规定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2000元;

6

2021.08.04

博市卫医罚[2021]006号

博乐市中山医院

博乐市中山医院未按规定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诊疗未按规定包装暂存医疗废物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1.警告;

2.罚款14000元;

7

2021.08.04

博市卫医罚[2021]007号

博尔塔拉丽人妇幼医院

博尔塔拉丽人妇幼医院未按规定使用一次性用品未按规定暂存医疗废物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1.警告;

2.罚款4000元;

8

2021.08.05

博市卫医罚[2021]008号

苏永杰(博乐市全生堂中医诊所)

博乐市全生堂中医诊所使用超出保质期限的消毒液未按规定填写门诊日志案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9

2021.08.08

博市卫医罚[2021]009号

李勇(博乐市李氏口腔诊所)

博乐市李氏口腔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使用牙科放射诊疗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10

2021.09.26

博市卫医罚[2021]010号

刘志伟(博乐市小营盘镇济仁诊所)

博乐市小营盘镇济仁诊所未按疫情防控要求从事开展治疗行医(输液)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警告;

2.罚款2000元;

11

2021.9.15

博市卫公罚[2021]001号

肖龙(博乐市梵帝威美发店)

博乐市梵帝威美发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2

2021.9.11

博市卫公罚[2021]002号

李秀萍(博乐市多美发艺)

博乐市多美发艺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3

2021.7.20

博市卫公罚[2021]003号

李江梅(博乐市艺剪美美发店)

博乐市艺剪美美发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4

2021.7.14

博市卫公罚[2021]004号

马文涛(博乐市米兰快捷宾馆)

博乐市米兰快捷宾馆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15

2021.07.20

博市卫公罚[2021]005号

李开心(博乐市剪一个老壳理发店)

博乐市剪一个老壳理发店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监测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3.警告;

4.罚款人民币1000元


审核人:汪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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