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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卫健委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

日期:2026年01月05日

来源:博乐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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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卫健委2025年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案发日期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对象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1

2024.12.27

博市卫公罚[2025]1号

罗有琴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1.警告;

2.罚款5000元

2

2025.9.30

博市卫公罚[2025]2号

曹溱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美容服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1.警告;

2.罚款5000元

3

2024.12.3

博市卫医罚[2025]1号

祁永利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1.没收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3.罚款20000元

4

2024.12.25

博市卫医罚[2025]2号

博乐市聚贤堂诊所

诊所医师未按规定开具处方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10000元

5

2025.1.3

博市卫医罚[2025]3号

方星明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1.没收医疗器械;

2.罚款20000元

6

2025.1.8

博市卫医罚[2025]4号

赵引平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1.没收医疗器械;

2.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

3.罚款20000元

7

2025.5.19

博市卫医罚[2025]6号

史珍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

2.罚款20000元

8

2025.7.30

博市卫医罚[2025]7号

付亿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1.没收违法所得570元;

2.罚款20000元

9

2025.7.16

博市卫医罚[2025]8号

蒲春英

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从事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罚款20000元

10

2025.10.17

博市卫医罚[2025]9号

博乐市马玲诊所

未规范开具处方、未登记门诊病历及发现过期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

1.责令改正,警告;

2.罚款20000元

3.给予医务人员马春玲警告

审核人: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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