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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环博罚〔2025〕19号)

日期:2025年10月31日

来源:博乐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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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环博罚〔2025〕19号

当事人名称: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清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1250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顾里木图街道向阳路2号

我局于2025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博乐市2023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2025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28日)、现场照片,证明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清照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3.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博乐市2023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部分),用于证明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2023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4.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定案表审定结算值文件,用于证明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2023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罚告〔2025〕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2日递交陈述申辩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前景:能够通过审批;项目运行状态:试生产;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323600元整(叁拾贰万叁仟陆佰元整)。

你公司建设的博乐市2023年水源地改扩建工程项目为保障市民基本用水需求,确保城市运行稳定,且积极补办环评手续,于2025年6月已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至博州生态环境局。鉴于本项目系民生保障重点工程,建设初衷为解决城市供水难题,近三年你公司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过。且你公司已在规定时间递交《陈述申辩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裁量计算器”对上述从轻情形进行裁量后,可以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其它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经集体审议研究决定下浮10%-30%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规定。经博州生态环境局局务会讨论决定按下浮30%执行,处罚款226520元整(贰拾贰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南城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835011***********18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31日

审核人:牛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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