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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博乐市交通运输局一般程序案卷明细

日期: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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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卷号

案件名称

处罚依据

1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1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处罚决定。

2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2号

**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决定。

3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3号

**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决定。

4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4号

**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处罚决定。

5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8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8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决定给予 1000.0 的行政处罚

9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09号

博乐市**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决定给予1000.0 的行政处罚。

11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1号

博乐市**货物运输服务部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

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决定给予500.0 的行政处罚。

12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3000.00)处罚决定。

13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3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决定给予 1000.0 的行政处罚

14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4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决定给予 1000.0 的行政处罚

15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5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决定给予 1000.0 的行政处罚

16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6号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教练车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决定给予500.0 的行政处罚。

17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7号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第一次被查处的,违法所得 2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2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万元的,处 1万元的罚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8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8号

新疆**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一般,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9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19号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5400.00)的行政处罚

20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2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1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2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2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22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决定给予 1000.0 的行政处罚

23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23号

**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 3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26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26号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案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决定给予 1000.0 的行政处罚

27

新博博市交执运政〔2025〕0027号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二条 ,决定给予1000.0 的行政处罚。

审核人:朱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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