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环博罚〔2025〕18号
当事人名称: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扶永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1T2J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青达拉街道东工业区
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超标排放,2025年7月1日以来至调查之日实际超标天数是22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对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勘验形成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污染源简单事项现场“一表通查”记录表1份、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用于证实该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环境违法行为;
2.2025年9月3日对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扶永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4日对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在线监测运维人员张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印证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扶永亮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用于证实违法主体是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4.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关于博乐市肉类(牛羊肉、猪肉、鸡肉)屠宰加工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市环评字〔2019〕40号)复印件1份,《关于博乐市(牛羊肉、猪肉、鸡肉)屠宰加工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博环验〔2020-HJY-001〕)批复复印件1份,《关于博乐市牛羊肉屠宰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博州环评函〔2024〕68号),《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比对验收报告》(报告编号:YJJ/SBYS/S-2025-001)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5.现场调取数采仪2025年7月1日至9月1日化学需氧量日均值,证明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超标及超标天数属实。
6.2025年9月4日提取第三方运维单位与设备厂家签订采购采样器控制板合同、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记录用于证实你公司2025年7月16日至8月12日在线设施出现故障,故障期间在线超标数据无效;
7.提取博乐市聚鑫牲畜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向博州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申请停运在线清理污水站,证明你企业在线设备于2025年8月26日停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博州环博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的“自由裁量”进行具体裁量,结合个性裁量基准(水日排放量(一般排污单位):10吨以上不足100吨,超标因子:1个,持续时间(以日均值数据计):20天以上不足1个月,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排放去向:Ⅴ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回用)和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412100元整,(肆拾壹万贰仟壹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新疆博乐农村商业银行南城支行
户 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预算外资金
账 号:835011**********181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0月31日
审核人:牛冬萍